证据是认定事实的基础和手段,人民法院认定事实不清或错误的根本原因正是错误地采信证据。这种错误主要表现为下述几种: 一、在认定待证事实的主要证据尚不充足时,就以此为据而认定该事实存在。 对此,要首先把握好何谓“主要证据”和“不充足”。 主要证据是基于案件的基本事实而言,能够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具有足够证明力的必不可少的证据。对此应从以下三个方面把握:(1)是证明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而不是证明案件细枝末节事实的证据;(2)证据的证明力强,不论是直接证据还是间接证据,证明力强的,都可以视为主要证据。如当事人的承认,原始书证等直接证据,证明力强,其证明的事实是主要证据之一;(3)不可缺少,缺少主要证据,案件的基本事实就不能认定。“不充分”是说证据的数量不够,达不到“证据充分”的标准。证据的足与不足,没有绝对的标准,是相对于认定的案件事实而言的。现有的主要证据足以支持案件事实,就是证据充分,不能支持案件事实的、就是主要证据不充分。如原告主张被告租赁其房屋而未付租金,被告子以承认的,即为主要证据充分,若被告辩称已付房租,在这种情况下法院判决认定被告未付租金的事实,就是主要证据不足。 主要证据尚不充足有以下表现形式:(1)没有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法官偏听偏信,或者凭主观臆断认定案件事实。如甲诉芒欠其一万元,但甲没有提供相应的书证或其他必要证据,而乙又不予认可,法院判决乙偿还甲,—万元。(2)证明待证事实的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必然联系,即虽有证据,但没有证明力,·证明不了案件事实。根据证据的关联性原则,证据必须与其证明的案件事实有户在的必须联系。如上述所举,甲主张乙欠其一万元,又举证乙所骑的摩托车即是用借的一万元所买,此证据就没有证明力,与案件事实没有必须联系。(3)证据在一定程度上能够证明案件事实,但不充分,证明力不足。如用间接证据证明案件事实,但不能构成完整的证据锁链。还如上举,甲又提供了丙、丁的证言,二人证实曾听甲说过借给乙一万元,但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链条,证明力不足。(4)在现有证据相互抵触,且各自支持某一完全不同或相悖的事实时,认定其中之一。如南召县云钢厂与南召店村水事纠纷一案,两单位分别委托了河南省南阳水文质工程地质勘察公司和郑州地质学校水工勘察院进行勘察,鉴定结论截然相反,在此情况下南召县人民法院采信了郑州市地质学校水工勘察院的鉴定。但对于证据认定的案件主要事实存在的可能性虽然未完全排除其它可能,但纵观全案证据显示该可能性明显大于其不存在的可能性,因此法院在没有其它证据的情况下,法院采信此证据,认定该事实存在是正确的, 二、违背法律或法定证据规则采信证据。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一)违背民事诉讼法“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分担原则。如:因合伙退伙引发的债务纠纷,原告凭借合伙方共同达成的退伙协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退还其合伙投资,应视为对其要求已经举证。对此被告答辩称,合伙期间亏损严重坟不应按退伙协议的约定退款。人民法院最终以原告不能举交合伙期间的亏损证据为由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该判决所采信的证据就不妥当,因为后者的举证责任本应由被告承担。 (二)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其它法律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举证责任的倒置,是指原告提出的主张不由其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而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如《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建筑物或其它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时,它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在发生上述损害纠纷时,由于法律事先推定加害人有过错,因此受害人对过错事实无需举证,而加害人必须举证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承担败诉责任。如果人民法院以受害人举证不能而判决其败诉即为错案。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形:(1)在产品制造方法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推定有过错的侵权案件;(3)医疗过失致人损害案件;(4)产品责任案件;(5)环境污染案件;(6)其它法律规定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的情形。(三)要求当事人对免证事实举证。免证事实即为无需举证就应予以认定的事实;如邓经初字第125号经济判决书关于张村镇政府与张胜三成立股份合作企业一案。南经初字第02号经济判决书已否定双方之间协议的成立,按规定,邓州市人民法院应以此为据、但却认定该协议有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75条规定,对下列事实无需举证:(1)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和提出的诉讼请求,明确表示承认的;(2)众所周知的事实和自然规律及定理;(3)根据法律规定或已知事实,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4)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5)已为有效公证书所证明的事实。 三、审判人员自行收集的证据及当事人举交的证据都足以证明待证事实,却置之不用,从而导致错误认定。其主要原因有:(1)审判人员采信证据时主观臆断;(2)审判人员采信证据时偏听偏信;(3)故意作出错误认定。如社旗县晋庄乡崔官庄村诉阎付军为承包合同欠款纠纷一案,阎付军称崔官庄村同意减免2万元承包费。对此该村的法定代表人村主任申自栓、副主任吴传军均证实经村组干部商定减免阎付军承包费2万元,有会议记录,月已结算完毕,但判决仍让阎付军交此2万元承包费。 四、因当事人、证八出具伪证致使审判人员错误采信证据。目前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举伪证的情况已不鲜见,有的甚至审判人员亦介入其中。对伪证的采信是审判人员主观原因或业务水平限制所致。客观真实性是证据的一个重要特征,必须依照证据本来面目如实地加以取证、查证。审判人员未能正确地判断所收集、采用的证据的真伪性,就会导致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相符甚至相悖。如杜景远诉南阳十二职专债务纠纷一案,杜景远举证的欠条系自己伪造,但卧龙区人民法院采信此欠条,判决二职专还此款。经鉴定此欠条系伪造。 在实践中,人民法院错误采信证据的情形还有不少,如当事人。仅提供复印件而予以确认,对当事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鉴定的技术鉴定不予重新鉴定而予采信等等。上述所列是实践中法院证据采信错误的常见情形,仅供大家参考。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马杰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